各單位需要在校內動火(如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熬煉和焚燒等作業)都需辦理動火證,不準擅自動火。
動火人領到動火證后,應逐項認真填寫,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于動火前三日送消防科審查。
施工作業單位在動火前應對施工場所易燃易爆物品認真進行清理和檢查,施工后不留火種。
動火現場須保持道路暢通,并根據火的種類不同,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派有一定經驗、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電氣焊操作人員要持有效證件上崗,非焊工嚴禁操作。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不許在室外明火作業。
動火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單位自存備查,一份交消防科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