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關于開展校園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2016-06-10為落實2015年12月4日省市政法委、省教育廳全面加強長沙理工大學校園環境治理的指示精神,切實改善校園環境,保障學校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長沙理工大學安全管理工作條例》、《長沙理工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長沙理工大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及《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等規定,決定對校園交通秩序進行整治,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校園內禁止摩托車和無牌無證車輛行駛。一經發現一律扣留,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校園內機動車輛行駛最高時速,云塘校區不得超過25公里,金盆嶺及其它校區不得超過15公里。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行駛最高時速,云塘校區不得超過20公里,金盆嶺及其它校區不得超過15公里。
三、校園內機動車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在消防通道和交通要道違規停放的,在其車輛上張貼禁停警示標識,并按警示標牌通告處理。
四、校園內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如有其它違反《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的,責令其當場改正,收繳其違規加裝的各類裝置。
五、校園內各類車輛發生違規行為的,登記車輛號牌,嚴格按照學校綜治考評細則執行,并定期通報。一年內違規2次的,在通報中公布車輛號牌及所在單位;一年內違規3次以上的,在通報中公布車輛號牌、駕駛員姓名及所在單位。(外單位的另行處理)。
六、全校師生員工、住戶群眾應積極支持和配合校園交通秩序整治行動,駕駛員應遵守學校規定和交通規則,文明駕駛,不亂停亂放。學校將不定期與公安機關聯合行動,凡阻擾、妨礙公安機關或學校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移送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長沙理工大學校園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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