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學校物業管理工作,提高物業使用效率,明確業主、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義務,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校園公共秩序,美化校園環境,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校區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場地。
1.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各校區范圍內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
2.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非業主使用人。
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指學校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學校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4.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部門,是指后勤服務集團公司所屬物業、維修、水電、用戶、通信、經營等單位。
第二條 物業管理貫徹業主自治的原則,遵循規律,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部門平等協商,根據服務內容、質量,確定價格,通過合同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市場運行機制。
第三條 業主有參加物業管理和合理使用房屋及共用設施的權利,并有維護校園公共秩序的義務。
第四條 學校后勤處是學校公有物業服務監督的主管部門,對學校公有物業服務的公司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獎懲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物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學校委托對校園內物業統一實施管理,在同等情況下,可優先學校后勤服務集團公司依據各項法規和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長沙理工大學的物業進行管理。
第二章 物業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物業管理部門根據學校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校園實施物業管理。委托管理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委托管理事項、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管理費收支、利潤及風險、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條款。
第七條 物業管理部門在校園內就下列事項進行管理與服務:
1.校園樓棟的值班傳達與環境衛生及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與管理。
2.電鈴及教員休息室的管理。
3.水(給、排)、電設施的管理、維護與保養。
4.水、電供應與代收費管理。
5.道路、廣場的維護與管理。
6.停車坪及非機動車房(棚)的管理。
7.校園綠化以及園林設施的養護與管理。
8.校園內通訊、收發管理。
9.校園清潔衛生、垃圾清運、滅鼠、滅蟑及白蟻防治。
10.會議、節日、慶典的用花供應。
11.學校后勤主管部門規定和委托管理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八條 物業管理部門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學校物業管理相關細則。
2.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3.報告、制止、處罰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4.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任務。
5.在學校規定范圍內依法開展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6.委托方違反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部門有權終止管理合同。
7.對校園內各類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或個人),依規進行管理并收取環境保證金。
第九條 物業管理部門的義務:
1.以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2.加強職工思想教育,堅持服務育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3.按照學校物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校園實施物業管理。
4.接受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5.組織或協助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生活服務或文化活動,豐富師生生活。
6.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物業管理部門對校園的管理未能達到學校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或者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委托方可以終止合同。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 校園樓棟的管理及維護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不得私自占用、損壞樓梯、通道等公用部位及公用設施設備,不得私自更改水電等管線。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有害危險物品或者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5.不得影響其他房屋(住戶)的采光、通風及其他生活便利。
6.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標準劃分:
1.室內部分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維修。
2.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主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和與業主委員會議定的維修范圍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對公有房屋由學校主管部門委托物業管理部門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對私有房屋的公共部分由學校委托物業管理部門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
3.公共樓房的養護和維修范圍按業主和物業管理部門雙方協議確定。
第十三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校容或可能由此危害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規定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修繕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學校管理部門授權物業管理部門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十四條 單位或住戶房屋裝修由學校房產管理部門審批,到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并辦理相關手續。裝修垃圾由物業管理部門有償清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物業管理部門有權制止、限期改正,并按學校規定進行處罰;逾期不改的,可進行強制恢復,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六條 教學(實驗)及辦公大樓管理細則詳見《長沙理工大學辦公大樓管理規定》(附件1)與《長沙理工大學教學(實驗)大樓管理規定》(附件2)等。
第四章 校園綠化管理
第十七條 校園園林綠地、設施、樹木花草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禁止亂砍濫伐樹木;禁止損壞花木;禁止在校內打鳥;禁止在樹木、竹子和園林建筑上書寫、涂、刻、畫;禁止擅自修枝、打柴;禁止在花園、花壇、草坪等綠地堆放物品;禁止在樹木上牽繩晾曬衣物。未經許可,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擅自移走學校擺放的花木、盆景。
第十九條 按綠化規劃建設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包括農作物的種植)。因學校建設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經辦單位必須向本校區物業管理部門申請,并經學校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占用。占用期間必須向學校交納綠化補償費和綠化恢復保證金,補償標準參照長沙市園林部門的規定執行。占用期滿后,15天內必須恢復原狀,對超期不予恢復原狀的,其保證金自動轉為綠化恢復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校園內所有樹木砍伐、移植由學校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報請長沙市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砍伐樹木要按《長沙市城市園林管理條例》交納補償金,由申請砍伐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必須與物業管理部門協商,由專業人員負責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時,物業管理部門可先行處理,并及時上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到校園水面游泳、捕魚,禁止向水池(湖)拋石、傾倒污染物。物業部門有權制止游泳、捕魚、向水池(湖)拋石、傾倒污染物的行為。凡對校園水面造成污染的,除清除污染外,還須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 校園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由后勤集團物業中心負責學校道路、廣場、教學和辦公大樓、職工住宅樓道,以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和實驗垃圾、生活垃圾的清運。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負責學生公寓區域及樓棟的清掃和保潔。其他單位,負責學校統一劃分給本單位的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和保潔。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禁止隨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傾倒污水、油等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建筑物、樹干、電桿、燈柱和公共設施上張貼或涂寫標語、廣告。禁止在校區內亂立招牌、廣告牌、標語牌,未經批準禁止在廣場和道路懸掛橫幅和其它有礙校容的物品。
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道路或公共用地搭棚設靈從事祭奠活動;禁止送殯者沿途鳴放鞭炮,丟撒冥紙;禁止在校園內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 校園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必須圈養,并辦理防疫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校內基建施工應在批準占地范圍內作業,并設置圍擋,竣工后,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筑及設施,清理現場,修復被損壞的墻面、路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九條 電力、通信、維修、綠化等有關部門在校園內作業,應保持綠化帶、花壇、行道樹的美觀、整潔,遺留的渣土和垃圾等應及時清除,天花板、配電房(箱)等應恢復原樣。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按地段由清掃員定時清運到垃圾中轉站;各單位責任區內清掃的垃圾,須直接送到附近的垃圾站(箱);經營生產的垃圾須在指定的位置傾倒;建筑施工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運出學校。確實不能處理的可與物業部門聯系,實行有償服務。
第六章 校園水電設施、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校園內所有水電設施、設備、配電房(間)、水泵房等委托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部門應按行業要求做好安全維護與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水電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擴容、搬遷處置均應報學校相關部門批準(水、電表的拆安由物業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裝、私拆水電設施與設備,否則按違章論處,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三十三條 非物業管理部門接水、接電應報物業管理部門批準,并安裝計量儀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水、接電,物業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亂搭、亂接現象。
第三十四條 水電用戶要愛護學校的水電設施,若計量表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部門處理。如發生突發性故障,物業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確保盡快恢復供水供電,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水電設施、設備均應照價賠償,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組成。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費用標準和額度根據有關規定以及省、市物價部門批復,參照同等院校做法,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含住宅物業管理費、公共樓房物業管理費、道路養護費、綠化養護費和特約維護費,由物業管理部門根據學校確定的標準向學校、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含房屋公用部分和公用設施、住宅區公用設施的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維修資金由后勤處提出計劃。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費、特約維護費由物業管理部門管理,自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由后勤處管理,專項使用。
物業管理費用可用于:
1.人員工資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
2.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
3.綠化及養護、清潔衛生。
4.辦公經費。
5.物業管理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
6.法定稅費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長沙理工大學物業管理條例》(長理工大綜〔2010〕25號)同時廢止。本條例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附件:1.長沙理工大學辦公大樓管理規定
2.長沙理工大學教學(實驗)大樓管理規定
九、零星維修人員進入大樓,憑維修中心核發的工作牌進入。單項工程施工隊進入大樓,須持工程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到物業中心辦理水電使用、人員出入等相關手續,并交納施工保證金2000元。樓內施工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教學和工作。工程結束后,須及時清理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