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16-12-15 08:34:44 瀏覽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院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環境,維護環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精神,本著“誰污染、誰負責;誰產生、誰治理”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實驗室危險廢物是實驗室在教學、科研活動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三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實行校級、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落實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建設項目和實驗項目的安全準入;
(三)組織建立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體系;
(四)監督、檢查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
(五)協調處理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院系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制定并落實相關責任制度、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存放與處理規程、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二)組織本單位實驗室落實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存放場地和相應設施;
(三)組織本單位實驗室按規范要求完成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落實本實驗室的相關責任制度、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存放與處理規程、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場地和相應設施;
(三)按規范要求完成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工作;
(四)檢查本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章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七條 相關學院要根據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廢物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每個實驗室都要指定環境保護責任人。要求制度上墻,責任到人。
第八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應按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物泄漏的隱患。廢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廢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嚴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第九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應集中存放在圖書館地下一層指定地點,存放房間應張貼危險廢物標識、管理制度等。集中存放前,嚴格落實登記制度。
第十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和感染性廢物的實驗室應將廢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該類廢棄物應當由環保局認定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置,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交由長沙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可并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廠家處置。
第四章 危險廢物的防治
第十二條 對需要將使用性質調整、改變或廢棄的實驗室,應提前通知國有將從產管理處,在采取措施徹底消除隱患后,方能進行調配。
第十三條 禁止把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藥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場地、建筑物、儀器設備、器皿等轉移給不具備污染治理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禁止丟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液等。
第十四條 提倡實驗室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試劑,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試劑;采用試劑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實驗方法和設備;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須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類收集和處理,以降低其危險性。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要建立環境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報告制度,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設備,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將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