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第1次)
交通學院全體研究生:
為進一步規(guī)范研究生在校行為,促進學風、研風建設,提升研究生的培養(yǎng)質量,依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交通學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實際,學院每月都在研究生中進行指紋打卡考勤工作。現(xiàn)將2019年3月第1次考勤結果通報如下:
一、缺勤情況
以下同學既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3月1日—3月7日)考勤打卡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特提出通報批評。
序號 |
學號 |
姓名 |
班級 |
專業(yè) |
1 |
16101050120 |
劉岳鵬 |
1602 |
管理管理科學與工程 |
2 |
17201050127 |
黃永燦 |
17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3 |
17201050143 |
胡長浩 |
17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二、學校相關管理條例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每學期已注冊后,曠課者,視其曠課數(shù)量,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5學時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6至40學時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5學時或擅自外出九至十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6至70學時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71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shù)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第二章第五節(jié)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xù)2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和培養(yǎng)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周(90學時)的;
(六)休學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新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不按規(guī)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的;
(八)經指定醫(yī)院確診,患有神經病、癲癇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繼續(xù)學習者。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取消學業(yè)獎學金評審資格。
交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第1次)
交通學院全體研究生:
為進一步規(guī)范研究生在校行為,促進學風、研風建設,提升研究生的培養(yǎng)質量,依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交通學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實際,學院每月都在研究生中進行指紋打卡考勤工作。現(xiàn)將2019年3月第1次考勤結果通報如下:
一、缺勤情況
以下同學既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3月1日—3月7日)考勤打卡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特提出通報批評。
序號 |
學號 |
姓名 |
班級 |
專業(yè) |
1 |
16101050120 |
劉岳鵬 |
1602 |
管理管理科學與工程 |
2 |
17201050127 |
黃永燦 |
17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3 |
17201050143 |
胡長浩 |
17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二、學校相關管理條例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每學期已注冊后,曠課者,視其曠課數(shù)量,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5學時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6至40學時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5學時或擅自外出九至十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6至70學時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71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shù)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第二章第五節(jié)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xù)2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和培養(yǎng)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周(90學時)的;
(六)休學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新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不按規(guī)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的;
(八)經指定醫(yī)院確診,患有神經病、癲癇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繼續(xù)學習者。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取消學業(yè)獎學金評審資格。
交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