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jù)湖南省《關于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具體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評審機構
第一條 成立長沙理工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院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擔任,負責本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員:院長、院黨委書記
委 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院研究生培養(yǎng)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參評研究生及導師回避)
第二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之初進行公示。
二、獎勵標準及名額分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依據(jù)學校分配的名額,參照年級與專業(yè)的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
三、參評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在《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取得正式學籍、完成注冊并符合下列申請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二年級、三年級碩士研究生;
二年級、三年級全脫產博士研究生。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及學院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期成績優(yōu)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顯著,專業(yè)技能精湛,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5、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如發(fā)表了學術論文、參編了學術著作、獲得了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或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6、 以下情況優(yōu)先考慮: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在校定權威期刊或SCI期刊上公開發(fā)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取得發(fā)明專利;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類獎勵等
第七條 以下研究生不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
1、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未按規(guī)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xù);
3、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xù);
4、超出學校規(guī)定學制年限;
5、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xù);
6、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無故缺席組織生活、會議,每學期達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研究生黨員。
12、參加學院組織的學術報告會沒有達到規(guī)定次數(shù)的研究生。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 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四、評審辦法
第十一條 評審總則
根據(jù)學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評審委員會,制定評審細則,并提前進行公示。
評審分兩步:一是由評審委員會開會進行初審,按照學校下達計劃的120%確定入圍人選,初審成績占70%;二是由學院組織綜合答辯,答辯成績占30%,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初審主要考察科研成果、課程成績兩項,按照下列比例計算總分,并按照總分進行排序以確定入圍名單。
1、科研情況占60%
2、學年成績占40%
第十二條 初審評定細則
1、科研情況按照計分制,上限為60分,超過60分按60分計算,低于60分,則按實際分數(shù)計算。具體包含的內容及計分情況如下:
(1)論文
所發(fā)表的論文須是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且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單位。研究生為第一作者的按實際計分,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乘以0.8系數(shù);指導團隊老師(需報學院備案,而且一經備案不得改換)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計分乘以系數(shù)0.5。
各類論文的分數(shù):
期刊論文類別 |
Ⅰ類 |
Ⅱ類 |
III類 |
IV類 |
得分 |
12~24 |
8~10 |
5 |
3 |
Ⅰ類論文:1區(qū)SCI論文24分,2區(qū)SCI論文20分,3區(qū)SCI論文(SSCI論文)和中文權威期刊論文16分,4區(qū)SCI論文12分,其中:SCI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上查閱;中文權威期刊論文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Ⅱ類論文:EI期刊論文計10分;CSCD核心期刊論文、CSSCI核心期刊論文、TRB論文均計8分;其中:EI收錄的外文期刊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上查閱;其他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Ⅲ類論文為CSCD期刊擴展庫論文、CSSCI擴展庫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Ⅳ類論文為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論文,必須見刊。
注:會議論文原則上不計分,參加國內外重要會議,發(fā)表會議論文并現(xiàn)場宣讀論文的加1分;SCI收錄加3分;EI收錄加2分;發(fā)表在增刊的論文一律不計分;參加省級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獲獎論文一等獎加1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的論文計0.5分;參加全國性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論文獲一等獎計2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論文計1分;《長沙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按照Ⅳ類論文計分。
(2)科研成果
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的(有獲獎證書),計24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有獲獎證書),計16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10名),計12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8名),計8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前6名),計6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5名),計4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4名),計2分。
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權(正式授權)且專利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10分,排第二位計6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計3分,排第四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正式授權)且專利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1分,排第二位計0.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軟件著作權且著作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0.5分,排第二位計0.2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之后不計分。
主持省級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且順利結題的,計4分,若未結題則只計1.6分;主持校級科研項目且順利結題的,計1分,若未結題則只計0.4分。
學術科研類競賽: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國際級 |
16 |
8 |
4 |
國家級 |
8 |
4 |
2 |
省(部)級 |
4 |
2 |
1 |
注:各級各類比賽參照上表進行加分;對于團隊合作項目,負責人計滿分,團隊成員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的,對照相應的分數(shù)分別乘以系數(shù)0.8,0.6,0.4,0.2,排名第六及以后的不計分。
以上各類評獎或競賽必須與學習有關,且必須是由各級官方機構組織或學校組織的全國、全省范圍或全校范圍的正規(guī)評獎或競賽,不包括由民間團體、學生組織(團體)自行組織的各類評獎或競賽。具體情況由交通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
2、學年成績按照百分制:30%學位課平均分+20%非學位課平均分;所有參評學生學年成績按計分情況排名,以第一名為基數(shù)(即50分),其他學生根據(jù)基數(shù)乘以系數(shù)折算。
學位課加權平均分=Σ(分數(shù)*學分*考核方式系數(shù))/學位課總學分
非學位課加權平均分=Σ(分數(shù)*學分*考核方式系數(shù))/非學位課總學分
考核方式系數(shù):閉卷考試為1,隨堂開卷考試為0.9,其他為0.8
第十三條 綜合答辯辦法
由學院組織成立由各學科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的綜合答辯委員會,先由入圍學生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取得的成果等,再由綜合答辯委員會重點考察入圍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和科研作風、對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理解深度、對所取得科研成果的貢獻率、創(chuàng)新精神和能力等綜合素質,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綜合答辯、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評審細則對參評者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由研究生本人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及獲獎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中各欄目按要求填寫,其中推薦意見欄由導師或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填寫。
第十六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綜合評審,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定,向學校推薦獲獎名單,并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者,由院評審委員會及時研究并進行答復。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上報學校初審、終審。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各項獎學金申報資格,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交通運輸工程學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jù)湖南省《關于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具體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評審機構
第一條 成立長沙理工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院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擔任,負責本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員:院長、院黨委書記
委 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院研究生培養(yǎng)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參評研究生及導師回避)
第二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之初進行公示。
二、獎勵標準及名額分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依據(jù)學校分配的名額,參照年級與專業(yè)的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
三、參評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在《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取得正式學籍、完成注冊并符合下列申請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二年級、三年級碩士研究生;
二年級、三年級全脫產博士研究生。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及學院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期成績優(yōu)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顯著,專業(yè)技能精湛,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5、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如發(fā)表了學術論文、參編了學術著作、獲得了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或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6、 以下情況優(yōu)先考慮: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在校定權威期刊或SCI期刊上公開發(fā)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取得發(fā)明專利;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類獎勵等
第七條 以下研究生不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
1、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未按規(guī)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xù);
3、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xù);
4、超出學校規(guī)定學制年限;
5、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xù);
6、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無故缺席組織生活、會議,每學期達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研究生黨員。
12、參加學院組織的學術報告會沒有達到規(guī)定次數(shù)的研究生。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 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四、評審辦法
第十一條 評審總則
根據(jù)學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評審委員會,制定評審細則,并提前進行公示。
評審分兩步:一是由評審委員會開會進行初審,按照學校下達計劃的120%確定入圍人選,初審成績占70%;二是由學院組織綜合答辯,答辯成績占30%,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初審主要考察科研成果、課程成績兩項,按照下列比例計算總分,并按照總分進行排序以確定入圍名單。
1、科研情況占60%
2、學年成績占40%
第十二條 初審評定細則
1、科研情況按照計分制,上限為60分,超過60分按60分計算,低于60分,則按實際分數(shù)計算。具體包含的內容及計分情況如下:
(1)論文
所發(fā)表的論文須是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且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單位。研究生為第一作者的按實際計分,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乘以0.8系數(shù);指導團隊老師(需報學院備案,而且一經備案不得改換)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計分乘以系數(shù)0.5。
各類論文的分數(shù):
期刊論文類別 |
Ⅰ類 |
Ⅱ類 |
III類 |
IV類 |
得分 |
12~24 |
8~10 |
5 |
3 |
Ⅰ類論文:1區(qū)SCI論文24分,2區(qū)SCI論文20分,3區(qū)SCI論文(SSCI論文)和中文權威期刊論文16分,4區(qū)SCI論文12分,其中:SCI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上查閱;中文權威期刊論文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Ⅱ類論文:EI期刊論文計10分;CSCD核心期刊論文、CSSCI核心期刊論文、TRB論文均計8分;其中:EI收錄的外文期刊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上查閱;其他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Ⅲ類論文為CSCD期刊擴展庫論文、CSSCI擴展庫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Ⅳ類論文為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論文,必須見刊。
注:會議論文原則上不計分,參加國內外重要會議,發(fā)表會議論文并現(xiàn)場宣讀論文的加1分;SCI收錄加3分;EI收錄加2分;發(fā)表在增刊的論文一律不計分;參加省級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獲獎論文一等獎加1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的論文計0.5分;參加全國性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論文獲一等獎計2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論文計1分;《長沙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按照Ⅳ類論文計分。
(2)科研成果
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的(有獲獎證書),計24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有獲獎證書),計16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10名),計12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8名),計8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前6名),計6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5名),計4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4名),計2分。
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權(正式授權)且專利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10分,排第二位計6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計3分,排第四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正式授權)且專利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1分,排第二位計0.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軟件著作權且著作權人為長沙理工大學,排第一位(或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計0.5分,排第二位計0.2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之后不計分。
主持省級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且順利結題的,計4分,若未結題則只計1.6分;主持校級科研項目且順利結題的,計1分,若未結題則只計0.4分。
學術科研類競賽: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國際級 |
16 |
8 |
4 |
國家級 |
8 |
4 |
2 |
省(部)級 |
4 |
2 |
1 |
注:各級各類比賽參照上表進行加分;對于團隊合作項目,負責人計滿分,團隊成員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的,對照相應的分數(shù)分別乘以系數(shù)0.8,0.6,0.4,0.2,排名第六及以后的不計分。
以上各類評獎或競賽必須與學習有關,且必須是由各級官方機構組織或學校組織的全國、全省范圍或全校范圍的正規(guī)評獎或競賽,不包括由民間團體、學生組織(團體)自行組織的各類評獎或競賽。具體情況由交通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
2、學年成績按照百分制:30%學位課平均分+20%非學位課平均分;所有參評學生學年成績按計分情況排名,以第一名為基數(shù)(即50分),其他學生根據(jù)基數(shù)乘以系數(shù)折算。
學位課加權平均分=Σ(分數(shù)*學分*考核方式系數(shù))/學位課總學分
非學位課加權平均分=Σ(分數(shù)*學分*考核方式系數(shù))/非學位課總學分
考核方式系數(shù):閉卷考試為1,隨堂開卷考試為0.9,其他為0.8
第十三條 綜合答辯辦法
由學院組織成立由各學科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的綜合答辯委員會,先由入圍學生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取得的成果等,再由綜合答辯委員會重點考察入圍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和科研作風、對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理解深度、對所取得科研成果的貢獻率、創(chuàng)新精神和能力等綜合素質,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綜合答辯、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評審細則對參評者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由研究生本人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及獲獎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中各欄目按要求填寫,其中推薦意見欄由導師或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填寫。
第十六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綜合評審,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定,向學校推薦獲獎名單,并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者,由院評審委員會及時研究并進行答復。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上報學校初審、終審。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各項獎學金申報資格,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交通運輸工程學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