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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

self-taught examination

海南省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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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期間偶發事件的處理

發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來源:     點擊:


偶發事件

處理辦法

監考員

考點主考

1.考生忘記帶或遺失了“準考證”

先驗證考生相貌,若與“考生相片對照表”上相片相符,可安排考生進考場應考,要求在本科考試結束前將“準考證”送到考場,或保證下一科考前送到,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掌握無“準考證”進場應考的考生情況,如果確系丟失,由市縣考辦補發

2.發現考生與準考證或“考生相片對照表”上相片不符

立即將情況報告主考,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說明情況,聽候處理,已接觸試題的代考者,開考30分鐘內絕對不準離開考點辦公室

確系代考,將代人考試者的姓名、身份證與被代考者的準考證號及違紀情況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上并簽名

3.試卷啟封前,發現試卷袋口或密封有異常跡象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并暫停拆封

與監考員共同將異常情況記錄在案后,監考員啟封分發試卷,查明原因,立即上報省考試局自考辦

4.試卷啟封時,發現內裝試卷與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裝入試卷袋內。通過場外聯絡員向考點主考報告,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

啟用備用試卷,另派未接觸錯發科目試卷的備用監考員接替該監考員工作,對原監考員采取隔離措施,直到錯裝試卷科目考完為止。為此延誤考生開考時間,可將考試結時間延長30分鐘以內。同時,將實際情況報告省考試局自考辦

5.試卷啟封后,發現有缺頁、漏印、重印、損壞等無法使用的情況

在本考場無法調整的情況下,向考點主考申請動用備用試卷。記錄所耽誤的考試時間。同時,將實際情況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上

核實情況,用備用試卷補齊。補足因此耽誤考生的考試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分鐘

6.啟封后,發現部分試卷混裝、錯裝

處理同(4)

處理同(4)

7.開考一段時間后,考生發現試卷有重印、漏印現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試卷

通過場外聯絡員報告考點主考,首先在本考場調劑,然后申請動用備用試卷補齊。并將實際情況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

核實后,啟用備用試卷

8.因試卷印刷字跡不清,考生提出詢問

如少數人試卷字跡不清,可參閱本考場其他考生的試卷,并當眾答復(聲音稍大些):如整個考場考生試卷同一處或幾處的字跡不清,則立即通過場外聯絡員請示考點主考

參閱本考點其他考場試卷,如出現同樣問題,立即請示省考試局自考辦值班人員

9.開考后,發現部分試卷混裝、錯裝,與所考科目不符

將這些試卷收齊密封后交考點主考,并申請換發試卷。同時,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上

動用備用試卷。將錯發試卷密封存保密室,并對接觸錯發試卷人員立即隔離,其中考生下科考試單獨進行,直到失密科目開考。同時,及時將實際情況上報省考試局自考辦

10.試卷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不作回答,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將情況逐級上報,得到更正確通知后及時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則維持原狀

11.發現考生將規定以外的東西帶入考場、搶答、拖答、抄襲、偷看、傳遞、夾帶等違紀舞弊情況

1)如屬個別考生,則立即制止,并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
2)如發生較大面積的舞弊事件,則應全力制止,并通過場外聯絡員立即報告考點主考,并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

1)由監考員記錄上報;
2)立即組織力量調查,并將情況上報省考試局自考辦

12.極個別考生忘記帶2B鉛筆、圓珠筆、塑料橡皮、墊板,或所帶的筆寫出不,數學科考試忘記帶圓規和三角板等

動用備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過場外聯絡員報告考點主考

指示考務組提供,不夠的情況下可由本考場內監考員調劑

13、個別監考員不履行職責。如串崗、離崗、裝訂密封試卷不符合要求等

予以提醒,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報告考點主考

經指出仍不改正的,立即終止其參與考試工作,調換臨時人員接替工作。并將實際情況及監考員姓名書面報送省考試局自考辦

14.個別監考、考務人員的舞弊行為

記錄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處理同(13)

15.個別監考員發生暈場、疾病情況

通過場外聯絡員,報告考點主考

及時安排治療,同時安排備用監考員接替該監考員工作

16.考場內部發生喧嘩

予以制止并記錄當事人的姓名、準考證號,報告考點主考

全力制止,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7.考場秩序遇到外來干擾

盡力排除并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保駕護航”,并向上級報告

18.考試中考生需要大、小便

通過場外聯絡員報告考點主考

了解掌握情況,如屬特殊原因,可在開考30分鐘后,指派兩名同性場外聯絡員隨其前往,但應寸步不離

19.考試中考生提出喝開水

通過場外聯絡員報告考點主考

由場外聯絡員提供開水給場內監考員,監考員提供給考生

20.考生退出考場又重返考場答題

予以阻止,并報告主考

交有關人員將其帶離考場

21.考生在試卷上書寫的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與考和一本人的不符

該科考試結束后,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向主考說明情況,聽候處理,并將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

詳細調查,核實情況強系換卷、代考等違紀行為,則取消其考試資格,并記錄在冊,報省考試局自考辦

22.考生無意弄臟或損壞試卷、答題,卡,要求更換

向主考申請備用試卷或答題卡,并將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

核實情況,動用備用試卷、答題上學,但不補足由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

23.考生帶走試卷或答題卡

1)未出考場,立即予以收回;
2)已離考場,必須追加帶走材料,記錄在案,并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組織力量,追加帶走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后,并按“處罰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理

24.監考員收理、清點考生試卷或答題卡時將試卷或答題卡撕破、污染

報告考點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試卷或答題卡的考生等候

在無法作技術處理的情況下動用備用卷。由正副主考、省派巡視員、監察員、保衛人員和監考員共同監視該考生抄答。共同核對,并將情況報省考試局自考辦

25.監考員記錄考場記錄不詳細、不具體


責成該考場監考員(兩名監考員同時在場)在原考場記錄表上補做詳細記錄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