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科建設是高等學校建設和發展中的一項根本性的戰略任務。為實施質量立校、學科興校、人才強校、和諧治校的發展戰略,加強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重點學科及重點學科帶頭人管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學科建設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改革創新為動力,走內涵發展、開放辦學的發展道路,瞄準國內外學科發展前沿,依托現有學科優勢,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找準定位,集中投入,重點建設,經過3-5年的努力,確保一批學科達到國內同類學科先進水平,實現國家重點學科零的突破,為學校成為全國有影響的高水平大學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三條重點學科建設的思路:通過發揮重點學科建設的龍頭作用,整合全校資源,重點建設與普遍提高相結合,突出特色、凝煉方向、培育團隊、優先組建一批學科創新團隊和建設一批裝備一流、水平一流的重點學科,提升整體、形成優勢。著力使已有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達到國內一流水平,其主要方向接近或達到國際同類學科先進水平;相對集中地建設好具有省部級重點學科的一級學科,爭取其中每個學科都有二級學科博士點,已有二級學科博士點的一級學科都能成為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學科;使一批有一定基礎的碩士點學科建設成為省部級重點學科,由此提高學校整體學科建設水平,加快建設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步伐,躋身湖南高校前五強的行列。
第四條學校根據現有學科的整體水平和學科建設進程,實行重點學科的分級管理。重點學科建設分為: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省部級重點學科和省部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三個層次,通過申報、遴選、評估、考核、驗收等方式產生。
第二章 重點學科建設的基本條件、主要內容和具體目標
第五條重點學科組建的基本條件: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按國家級重點學科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省部級重點學科按省部級重點學科和博士點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省部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至少形成3個以上穩定的研究方向,成員一般為9人以上;每年有穩定的科研項目和經費;每年有一定數量的學術論文、專著和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培養本科生、研究生的基礎條件。
第六條重點學科建設的主要內容:
1.制定并實施重點學科發展建設規劃,不斷拓展研究領域,凝煉學科方向,抓好學科人才梯隊建設和教學、科研條件基本建設;
2.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多出高層次人才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3.為申報更高層次的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領域做好基礎性工作。
第七條重點學科建設的具體目標:
1.要求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為博士授權學科,并達到申報國家重點學科水平。
(1)學術隊伍應有數量充足的具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員,并有多名具備了指導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學科、專業點的幾個主要研究方向均有學術造詣較深、擁有在國內同行中有一定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學術梯隊;
(3)有較寬的學科研究領域和較好的科研基礎,有3個以上相對穩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其特色突出,優勢明顯;
(4)科學研究做到學術水平較高,貢獻較大,在國內同一學科中居于先進行列,并在國際同行中有一定影響;
(5)通過3-4年的建設,科研成績顯著,有較多高水平的學術專著、論文或取得較多的重要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工程技術和實踐性強的學科、專業,其科研工作應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直接重要貢獻;
(6)承擔較多國家、省部級重要項目或其它學術水平較高的項目,科研經費充足;
(7)在教學與人才培養方面,能夠開出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課程及專題講座。在該學科內已培養了高質量的碩士研究生,在讀博士研究生具有一定的規模。
2.要求省部級重點學科達到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基本條件,并達到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水平。
(1)學術隊伍應有較多數量的具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員,并分別為該學科內各學科專業主要研究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并有若干位具備了指導博士研究生的水平;
(2)有3個以上穩定、特色鮮明的研究方向,整體學術水平、科研能力在本省同學科中處于先進行列,在一些研究方向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3)通過3-4年的建設,能為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業和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做出重要貢獻;
(4)承擔一定數量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其它有重要應用和學術價值的項目,科研經費充足;
(5)在教學與人才培養方面,能夠開出高水平的碩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系列課程及專題講座。在該學科內已培養數量較多且質量較高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在讀碩士研究生有一定規模,具備培養高質量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要求省部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達到申報博士學位授權基本條件,并達到省部級重點學科水平。
(1)有一定的科研基礎,有3個以上相對穩定、特色鮮明的研究方向;
(2)學術隊伍應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員,較多位具備指導碩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并有科研工作經驗和良好的前期工作積累;
(3)通過3-4年的建設,有一定數量的較高水平的學術專著、論文,或取得一定數量的技術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工程技術和實踐性強的學科、專業,其科研工作應對本省、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直接貢獻;
(4)承擔有一定數量省部級以上重要項目或其它有重要學術或應用價值的項目,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
(5)在教學與人才培養方面,有比較豐富的培養碩士研究生的成功經驗,教學質量較高。能夠為碩士研究生開出較高水平的各類必修課和選修課,課程設置合理,具有培養博士研究生的水平。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學校設立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掛靠研究生部,作為重點學科建設的管理和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
1.根據學校發展目標和辦學定位,組織重點學科建設規劃;
2.根據學校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組織制定階段性和年度重點學科建設計劃;
3.根據學科內在發展規律對學科設置、建設、調整、交叉等方面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
4.組織制定重點學科建設有關的制度、章程,為實現重點學科建設的目標提供制度保證;
5.根據高等教育的發展變化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學科建設的超前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為學校提供決策支持;
6.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聯系,按上級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7.負責組織專家審查并論證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及鑒定工作;
8.督促檢查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9.組織對重點學科建設項目進行評估驗收;
10.起草重點學科建設的有關文件;
11.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及措施落實情況。
第九條學院(部、中心)對重點學科建設與發展工作進行領導,其主要職責:
1.對本單位的重點學科建設負全面責任;
2.根據本單位重點學科特點和學校重點學科發展的整體規劃,審定本單位重點學科建設發展規劃,對重點學科進行重組和優化配置,對與高新技術相關的新興學科進行布點;
3.統籌和協調本單位各類資源,對重點學科建設中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考核;
4.按學校要求對重點學科帶頭人進行遴選、督促、檢查并組織、落實實施本單位學科建設項目計劃,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完成和實現效益目標;
5.對本單位各重點學科的年度建設目標考核結果進行評估;
6.落實重點學科建設和科研項目經費分配政策。
第四章 重點學科帶頭人的管理
第十條重點學科建設實行重點學科帶頭人負責制。
1.學校對重點學科帶頭人實行聘任制、崗位流動制;
2.重點學科帶頭人必須是德才兼備、學術造詣較深、治學嚴謹、教書育人、學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和團結協作精神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3.重點學科帶頭人必須具有承接重大或較大科研項目的能力;
4.重點學科帶頭人必須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組織管理能力,真正起到對學科隊伍的定向作用、管理作用和整合作用;
5.重點學科應有一批研究能力較強的優秀中青年骨干力量,形成專業技術職務、學位、年齡結構較為合理的學術梯隊:一般應有一名學科帶頭人,3名以上方向帶頭人(教授、博士),6名以上學科骨干(副教授、博士);
第十一條重點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
1.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
(1)帶領學科組完成學科建設目標與任務;
(2)負責本學科發展規劃與建設計劃的制定與實施;負責提出本學科人才培養計劃;組織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制定和修訂;組織申報學科建設項目,主持學科建設項目的實施;不斷開拓新領域,并形成意義重大、特色鮮明的學科發展方向;爭取和保持本學科在全國同類學科中的先進水平或領先水平;
(3)負責學科建設專項經費的計劃與使用,主動接受學院(部、中心)和學校的監督與檢查;
(4)帶領學科組積極開展教學研究與教學創新,積極承擔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任務;
(5)負責學科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學術活動與學術交流,掌握國內外本學科發展動態,提高本學科領域學術水平;每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有影響、高質量、高水平的學術活動;組織或參加學術會議(國家級)若干人次,并提交一份反映本學科最新發展動態的綜合分析報告或學科建設建議書;
(6)完成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崗位要求的教學科研任務,并把握學科發展方向,帶領學科組積極開展教學科研工作。三年內,組織本學科申請獲得省部級以上縱向課題15項以上,其中,國家級項目6項以上,力爭獲得重點項目2項以上;獲得省部級科研(或教學成果)獎勵9項以上,其中國家級獎勵2項以上;理工類學科縱向課題經費不少于300萬元,人文社科類學科不少于75萬元(藝術、體育類不少于45萬元);在學校認定的一級學術期刊(或理工類學科:SCI、EI、ISTP;人文社科類學科:SSCI、新華文摘、人大復印、高校文科學報文摘)上發表論文80篇以上;
(7)三年內,推廣成果(或專利)若干項,并產生重大社會經濟效益;出版學術專著5部以上。
2.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
(1)三年內,組織本學科申請獲得省部級以上縱向課題12項以上,其中,國家級項目3項;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或教學成果)獎勵5項以上;理工類學科縱向課題經費不少于150萬元,人文社科類學科不少于37萬元(藝術、體育類不少于15萬元);在學校認定的一級學術期刊(或理工類學科:SCI、EI、ISTP;人文社科類學科:SSCI、新華文摘、人大復印、高校文科學報文摘)上發表論文60篇以上;
(2 )三年內,推廣成果(或專利)若干項,并產生較大社會經濟效益;出版學術專著3部以上;
(3)其它職責與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相同。
3.省部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
(1)三年內,組織本學科申請獲得省部級以上縱向課題9項以上,其中,國家級項目2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或教學成果)獎勵3項以上;理工類學科縱向課題經費不少于75萬元,人文社科類學科不少于18萬元(藝術、體育類不少于8萬元);在學校認定的一級學術期刊(或理工類學科:SCI、EI、ISTP;人文社科類學科:SSCI、新華文摘、人大復印、高校文科學報文摘)上發表論文45篇以上;
(2)三年內,推廣成果(或專利)若干項,并產生一定的社會經濟效益,或出版學術專著2部以上;
(3)其它職責與國家級重點學科預備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相同。
4.學科方向帶頭人崗位職責
(1)協助重點學科帶頭人完成本學科的建設目標與任務;
(2)完成重點學科分解的各項任務和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重點學科帶頭人崗位權利
1.學科帶頭人的崗位權利
(1)學科帶頭人是學科人才梯隊建設的直接負責人,有權確定本學科科研領域和發展方向,組建本學科學術人才梯隊,決定梯隊各層次人選;
(2)決定本學科獲得的重點學科建設專項(配套)經費的合理使用;
(3)有權分配本學科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
(4)有權安排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的人選;
(5)獲得學校撥發的重點學科帶頭人特殊崗位津貼。
2.學科方向帶頭人的崗位權利
(1)有權組建本學科方向的學術梯隊;
(2)有權分配本學科方向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
(3)有權安排本學科方向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的人選;
(4)獲得學校撥發的重點學科方向帶頭人特殊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重點學科帶頭人崗位管理
1.對重點學科實行過程和目標管理,建設期一般為三年;
2.學科帶頭人崗位實行聘任期目標管理,聘期為三年;
3.學科帶頭人與學校簽訂《長沙理工大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任務書》,每年年底應向學校述職,并書面匯報履行崗位職責和經費使用情況;
4.學校每年對重點學科、學科帶頭人進行中期檢查。對不能完成階段性建設目標的重點學科和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重點學科帶頭人,學校將解除其資格(崗位),實行淘汰;
5.三年期滿后,學校對重點學科、學科帶頭人進行驗收和重新評定;若驗收不合格,視其情況進行延期或取消其資格,以后不再給予立項支持。
第五章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以國家、省級主管部門投入,學校專項(配套)投入,學院(部、中心)、學科自籌為主要來源。各重點學科應積極爭取各種渠道的經費支持。上級撥款和學校自籌經費分配方案,按年度由學校決定。分配方案以學校重點學科建設的經費分配方案為基礎,根據經費實際到位情況并依據效益優先的原則和各重點學科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整實施。在省部重點學科專項投入基礎上,學校依據重點學科發展建設情況,予以支持。提倡重點學科根據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校外人才、科研成果等采取“柔性引進”等方式,以提升學科的整體實力和綜合競爭力。
1.學校設立“重點學科建設專項(配套)經費”做為學校重點學科建設資助經費,資助重點學科建設;
2.重點學科的科學研究經費,主要通過申請各級各類縱向科研課題經費作為學科建設的科學研究主要經費;
3.重點學科應積極開展科技服務、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申請專利(橫向科研課題)等渠道籌集經費,作為學科建設經費的補充。
第十五條使用原則
1.重點學科專項(配套)經費的使用管理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學科帶頭人在與該學科全體人員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費使用計劃,并同學院(部、中心)共同制定經費使用辦法;
2.重點學科專項(配套)經費僅用于重點學科建設。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3.國家各級主管部門投入的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必須嚴格依據各級主管部門關于重點學科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學院(部、中心)學科自籌經費必須嚴格依據《長沙理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5.學校專項(配套)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必須嚴格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6.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必須首先由學科組研究,并由學科帶頭人根據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制定使用計劃,經學校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審核,報學校批準方可啟動。
第十六條重點學科專項(配套)經費使用范圍和支出比例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業務費和計劃管理費。項目業務費是指圍繞重點學科建設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購置費、實驗室修繕費用、人才培養費,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課題的擴充費用、學術交流費用,與學科建設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費用。計劃管理費用是指學校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所必需開支的經費,如組織專家論證及信息調研等費用,其開支標準按有關財務制度辦理。
1.重點學科建設所必需的小型儀器設備、設備維護、低值易耗材料、圖書資料、課件制作、檔案建設等經費支出應占總經費的50%;
2.科學研究費用(課題立項、發表論文、專著版面費、成果鑒定費)等經費支出應占總經費的30%;
3.重點學科教師培訓、學術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費,以及主持召開學術討論會的有關費用支出應占總經費的10%;
4.聘請校外專家、學者講學的差旅費、講學酬金、接待費(宿費、餐費、考察費)支出不應超出總經費的10%;
第十七條撥款、報銷審批程序
1.學校按年度分期撥款。
2.凡報銷重點學科建設專項(配套)經費須經學科帶頭人簽字。學科帶頭人報銷經費,則須由該重點學科中兩名人員簽字,報學院院長審批(學科帶頭人是院長,則由主管學科建設的副院長審批)。重點學科帶頭人每年應向該學科全體人員公布一次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情況;
3.重點學科建設專項(配套)經費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長審核,院長審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長審核,主管副校長審批。
第十八條檢查監督
1.重點學科要接受所在學院(部、中心)和學校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對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與監督;
2.經費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各學院(部、中心)負責,學校計財處和審計處負責項目的核算、監督,對學科帶頭人填報的《長沙理工大學學科建設項目經費決算表》進行核對和檢查;
3.學校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在建設中期進行專項檢查,學科帶頭人每年年底應提交經費支出報告;
4.必要時,學校對經費做專項審計。
5.學校根據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經費、撥款。對檢查考核達標者核準使用下一年度建設經費;對未達標者,限期完成,屆時再進行評估;對仍未達標者,終止使用建設經費。
6.重點學科必須積極爭取校外縱(橫)向科研經費。在年度中期檢查中,學校對當年不能完成階段性目標和任務的重點學科提出“黃牌”警告,并對次年(第二年)的經費撥付額度作減半處理;
7.在中期檢查中,對沒有任何縱(橫)向科研課題經費的學科不再進行資助;
8.對在重點學科建設中取得優異成績、或有重大前景確需補充經費的學科,學校給予獎勵或追加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凡用重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購置的財產,均應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的統一管理范疇,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六章 重點學科建設的檢查、考核、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各重點學科應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報告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其中省部級重點學科還應按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和自查總結。
第二十一條重點學科建設期為三年。按照重點學科建設具體目標,重點學科帶頭人與學校簽訂合同協議(包括學科建設進度、階段性成效、建設目標),學校每三年進行一次申請、遴選和驗收,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重點學科(學科帶頭人)實行滾動淘汰(崗位流動)制。
第二十二條有關職能部門和學院(部、中心)要將重點學科建設列入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的工作任務,主動參與、主動服務、主動協調,為重點學科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保證和便利條件。在人員配備、人才培養、升職定編、設備與圖書購置、條件保障及招收研究生等方面,對重點學科應采取傾斜政策。重點學科建設績效是學院(部、中心)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達到省級、國家級水平的重點學科,對在學科建設中成績顯著和效益突出的重點學科,學校將按有關文件規定對在重點學科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尤其是對申報博士、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以及專業碩士學位教育授權取得突破的學科,學校將對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重點學科帶頭人給予獎勵;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取消其崗位資格并停發特殊津貼;對給重點學科建設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重點學科帶頭人遴選辦法將另行制定。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長沙理工大學重點學科建設與人才工程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