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各學院: 根據2012年上半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會議精神,對《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中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二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為: “2.申請者須為具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且有中級職稱的青年教師。具有博士學位的且有中級職稱的青年教師除滿足以下條件外,近三年來須承擔過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科研項目,且至少為1項課題的負責人。” 修訂后的《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見附件1。 研究生部 2012年6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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