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圖書館印章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范館內各類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印章管理和使用辦法》,結合圖書館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圖書館黨總支和行政印章、科技查新業務專用印、長沙理工大學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公章和館長簽名章以及館內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規格和式樣
第三條 圖書館印章為圓形,直徑4.0厘米。
第四條 圖書館下屬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確屬工作需要,經審批后方可刻制。印章一般為圓形。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銷
第五條 圖書館印章的刻制由館長負責審批,需刻制印章的部門憑學校機構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門機構刻制。印章刻制好后須送圖書館辦公室取留印模備案存檔,方可啟用。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對違反規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門,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因名稱變更、機構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應及時交回圖書館綜合辦公室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不得私存或自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七條 綜合辦公室收回廢舊印章進行登記、保存(已上交學校銷毀的除外)。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條 各級印章要專管專用。圖書館印章由圖書館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二級單位的印章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專人保管使用。印章專管人員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員所在部門領導要指定他人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用印,須經印章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在用印現場監章。印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學校黨政辦公室、圖書館綜合辦公室及保衛處報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責任。
第十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嚴格執行用印審批手續和登記制度。用印經辦人要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圖書館印章使用申請表》(一事一欄),登記用印時間、事由、數量、經辦人、批準人等事項。用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歸檔。
第十一條 綜合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核對印章使用申請單,檢查審批手續及批準權限。如無館領導簽字或批準同意,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各部門的印章,如非業務工作聯系,一般不得對外。嚴禁使用圖書館印章以圖書館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協議。如果使用單位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導致法律糾紛、經濟損失和圖書館名譽受損,均要嚴肅追究簽訂人、用印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凡因印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嚴重事故者,圖書館將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要對用印使用申請單和印章使用登記表定期進行整理、保存備查。
第五章 圖書館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條 凡以圖書館名義發出的各類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非公文用印,經辦人須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圖書館印章使用申請單》,經主管館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條 以圖書館名義上報的各類文件材料、統計報表、公函等,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分管館領導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八條 教職工的有關個人證明材料需加蓋圖書館公章的,由主管館領導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十九條 招、投標文件用印,須經館長審核批準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條 館長簽字章是圖書館代表人的資格表示,凡對外使用館長簽字章,須經館長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一條 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圖書館印章時,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蓋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一)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經單位領導簽發批準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館職工或與圖書館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獎狀、空白表格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各部門應加強印章管理,嚴格落實印章管理責任人負責制,規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確保圖書館和所屬部門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規范準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圖書館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長沙理工大學圖書館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