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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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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年06月14日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校 風、學風和考風,維護學校考試公平、公正,嚴肅考試紀律,規 范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我校 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復查期的新生 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校一切有關考試規則 和紀律的行為,分為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

第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 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 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 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 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或 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 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 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并保持開啟狀 態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學生) 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考試材料或者盜竊試卷、標準 答案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私自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九)考試中途將試卷帶出考場的。

(十)利用上廁所或者其他機會在考場外查看與考試課程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十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 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學生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在課桌、衣物、身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 字、公式、圖標等的。

(十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 試成績的行為。

(十六)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 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 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學生有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課程考 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該課程 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3.第二次考試作弊的。

 4.通過微信群、QQ 群發送、傳遞和接收試題信息、答案等 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5.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二)有第五條第(三)()(五)項行為之一的,給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有第五條其他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及以上 處分。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必須在處分決定送達后 10 日內 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學生 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學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  該科目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 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者,視情節輕重 和認識態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考試作弊事實,認錯態度良好,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出于他人脅迫實施考試作弊,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

考試作弊行為的。

(三) 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考試違規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分的。

第十一條 凡因考試違規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 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成 績被記為無效的必選和限選課程原則上必須重選重修,但可由學 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同意,報教務處或研究生 院批準后直接參加重修考試;成績被記為無效的全校性公共選修 課程,可申請放棄選修該課程,但必須補選其他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 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 資格的,由證書頒發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 沒收; 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第十三條 凡考試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書面 檢討(含違規情節及本人認識)提交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考試 工作人員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 料交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匯總相關材料, 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教務處于 1 周內將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及 有關材料移交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根據教務處的認定按程序 對本科生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對考場違規研究生進行 認定,按程序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部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作出處理決定 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聽取學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 違規事實無異議,應當提交書面檢討;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 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教務處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后 3 日 內通過所在學院向學生工作部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若學生工作部根據當事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認為教 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進行處 理;若認為教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不夠清楚、證據 不夠充分,則應在收到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后 5 日內將相關 意見書面函告教務處,并移交申辯材料。教務處在收到相關材料 15 日內將重新調查認定的事實書面反饋給學生工作部,學生 工作部應根據教務處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研究生工作部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 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聽取學生本 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無 異議,應當提交書面檢討;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 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研究生院培養管理科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后 3 日內通過所在學院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若研究生工作部根據當事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認為 研究生院培養管理科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清楚、證據確 鑿,即可進行處理;若認為研究生院培養管理科發布的考場違規 情況通報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則應在收到學生提交的 書面申辯材料后 5 日內將相關意見書面函告研究生院培養管理 科,并移交申辯材料。研究生院培養管理科在收到相關材料后 15 日內將重新調查認定的事實書面反饋給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應根據研究生院培養管理科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 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批準,可 延長 15 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 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 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 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務會或者專門會議 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 書之日起 15 日內,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校 決定暫緩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考試均含考查。

第二十一條 考試違規處理的權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教務處、研究生 院負責解釋,紀律處分部分由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負責 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 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長理工大學〔2019〕32 號)同時廢止。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