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外宿(走讀)行為,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宿”,指學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生公寓住宿,個人在校內或校外自行解決住宿(含走讀)。
第三條 我校基本學制年限內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應在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外住宿的,必須經學校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凡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外住宿的,學生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學校將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申請外宿(走讀)的條件:
1.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在集體宿舍生活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2.因心理健康原因不適宜在集體宿舍生活且有家長陪讀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本校教職工或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需提供工作或關系證明);
4.已婚需在校外生活的(需提供結婚證明);
5.本人或所在家庭在長沙市區范圍內已購房,申請走讀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房產證明);
6.因培養計劃或專業學習需要,經批準前往校外單位進行學習、科研,由校外單位安排住宿的(需提供外出實習審批手續及單位證明);
7.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時長超過一學期的(需提供國際交流審批手續);
8.其他不適合在集體宿舍生活的情況。
第五條 申請外宿(走讀)的程序
1.研究生填寫《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外宿(走讀)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第四條中所列申請條件中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所住房屋的房產證明材料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2.導師簽署意見。
3.研究生與所在培養學院簽署《研究生外宿(走讀)安全承諾書》(附件2)。
4.所在學院研究生輔導員審核材料原件,并與家長(配偶)溝通確認后,簽署意見。
5.所在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批,簽署意見。
6.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辦理退宿手續。
7.完成上述程序后,將《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外宿(走讀)申請審批表》及附件材料交所在學院研究生輔導員留存,外宿(走讀)名單匯總表統一上報研究生院(研工部)備案。
第六條 外宿(走讀)申請受理時間:申請在外住宿(走讀)手續每學年辦理一次,一般在每學年春季學期最后兩周和秋季學期前兩周集中辦理。
其他時段除因特殊情況需立即外宿(走讀)外,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七條 經批準外宿(走讀)的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嚴格履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外宿(走讀)安全承諾書》的承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因在外住宿引發的安全問題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批準外宿(走讀)期滿或不再具備申請外宿(走讀)條件,需入住學生公寓的研究生,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到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辦理入住手續,并按規定繳納住宿費。其中因身體或心理健康原因在外住宿的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其恢復健康的診斷書,并經校醫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確認。
第九條 各學院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外宿(走讀)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要建立長期有效的聯系制度,主動關心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各學院應每學期向研究生院報告外宿(走讀)學生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