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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制度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實施細則

發布者:譚冰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01日 10:3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優勢,規范和完善學院重要問題議事程序,不斷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長理工大黨〔2021〕109 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與推薦、基層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由黨總支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總支會議。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一)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路線方針政策、上級和學校有關決策部署等重要事項;

2.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年度工作重點和執行情況、學院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材料等綜合性材料的審定、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3.學院內設與所屬機構、組織的設置、調整等重要事項;

4.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建議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教職工績效分配、接受大額捐贈等賬務管理與監督的重要事項;

5.大型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要事項;

6.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等重要事項;

7.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事項;

8.維護安全穩定、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要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1.教師引進、培養,教學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2.重點人才的調出或辭職,教職工的聘任、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3.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招聘與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劃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4.教職工違規、違紀懲處等重要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1.學科和專業設置、調整,學生培養方案制定、修訂,培養項目的設立和終止等重要事項;

2.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選用與編寫等重要事項;

3.學生學籍管理,招生、畢業、就業、獎懲、困難學生幫扶,研究生導師遴選等重要事項。

(四)科研平臺、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五)對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院教授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團等學術、咨詢組織的組成人員和負責人的推薦選任,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成員的推薦等重要事項。

(七)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對象和人才工程人選的推薦等重要事項。

(八)學院學術評價、審議、評定的重要事項,以及學院教授委員會等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九)學院教代會、團代會、學代會(研代會)等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十)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由學院黨總支會議研究形成決議或決定,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于加強學院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有關事項。

(三)宣傳思想、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工作以及階段性或突發性重大事項。

(四)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巡察整改工作有關事項。

(五)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黨總支提名的學院內設及所屬機構負責人建議任免人選進行推薦審議的有關事項。

(六)其他需要提請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總支書記、院長協商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根據議題內容,會議由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專職組織員列席會議。會議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 須在會前向黨總支書記、院長請假。根據議題需要,由黨總支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其他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總支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凡屬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應當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討論。黨政聯席會議議題應一事一報,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學院綜合辦公室,經黨總支書記、院長審查后,提前送達參會人員。

第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總支書記、院長和黨政聯席會議有關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會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視情況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涉及教學科研、人才引進和學科建設中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教授委員會等的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對重要議題,黨總支書記、院長應當在會前深入溝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應暫緩上會。

第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黨總支書記、院長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涉及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群團組織、安全穩定、干部 人才等事項的議題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涉及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議題由院長主持;屬于黨政交叉性質事項的議題,由黨總支書記、院長協商確定主持人。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正式成 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黨總支書記、院長應當最后表態。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負責人或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學院黨總支研究事項的,應當及時向黨總支提出,涉及學校相關部門的,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必要時應向聯系校領導報告。會議決議或決定應當公開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十六條 參會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和保密意識,無論對分管工作還是全局工作,都要在會前加強研究思考,會上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合理建議,決議形成后堅決服從,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尚未公布的會議決定和會議討論的過程等要嚴格保密。堅決反對和糾正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當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錯誤言行,違者按照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學校有關規定嚴肅問責追責。

第四章  會議組織

十六 會議原則上不研究匯報材料準備不充分的議題,若議題涉及保密事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難以提前報送的,經會議主持人批準后,可將有關材料直接帶到會場。

十七 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再變動,對突發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需要上會討論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允許后方可安排。

第十八條 須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工作,完整記錄決策過程,會后須形成會議紀要,并根據情況在學院一定范圍內公布。會議記錄、紀要需妥善保留并及時存檔。

第十 會務工作由學院綜合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包括議題征集、人員通知、會場安排、資料準備、會議記錄、決定撰寫和所涉及的紙質、電子、音視頻材料的歸檔工作等。

會議原始記錄應包含議決事項、參會人員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會議原始記錄要定期登記造冊,存檔備查。會議應嚴格貫徹落實務公開制度、接受監督,但內容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 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議程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并將議題及會議材料送參會人員。參會人員應認真研究會議相關材料,準備提供會議討論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政聯席會議和其他參會人員都應遵守會議紀律,嚴格保密會議討論、決策過程,凡會議決定的和在會上傳達的有關涉密事項或內部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和擴散

第二十二條 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參會者可以在會上發表不同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在其它場合發表與政聯席會議決議不一致的言論。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泄露需要保密的內容者,將被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黨紀、政務處分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議定事項的執行、反饋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于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職責分工或會議決定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重大決策,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應親自督促檢查執行情況。一般應當在下次黨政聯席會議上,由分工負責的班子成員對上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作出匯報。

第二十五條 政聯席會議成員必須自覺維護政聯席會議的權威,執行政聯席會議的決定。成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按規定、按程序逐級向上級反映,但決定改變之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自行其是,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行。對執行不力、無故拖延的,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


第二十六條 對因故未出席院政聯席會議的成員,由會議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在會后向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在執行中遇到較大困難或有關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院政聯席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八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長理工大黨〔2021〕109 號)和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總支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