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印章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
法律、行政問題,規范校內各類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學校黨委和行政印章、學校鋼印、黨委書記和校長簽名章、校長方章、二級單位
公章以及校內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規格和式樣
第三條 “中共長沙理工大學委員會”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長沙理工大學”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
米,“長沙理工大學”鋼印為圓形,直徑3.8厘米。
第四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教輔單位及其他同級機構印章為圓形,直徑4.0厘米。
第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教輔單位下屬的教研室、科、室等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確屬工作需要,經
審批后方可刻制。印章為圓形,直徑3.8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銷
第六條 學校各級行政部門印章的刻制由學校黨政辦公室統一負責審批,需刻制印章的部門憑機構成立的正式批
文及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門機構刻制。印章刻制好后須送學校黨政辦公室取留印模備案存檔,方可啟用。
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對違反規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門,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因名稱變更、機構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二級單位印章,應及時交回學校黨政辦公室并辦理有關注
銷手續。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使用單位承擔。不得私存或自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八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收回廢舊印章進行登記、取模、編目并歸檔。廢舊印章的銷毀由檔案館按檔案法的相關
規定進行。所有銷毀的廢舊印章必須取模備查。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 各級印章要專管專用。學校印章由學校黨政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二級單位的印章原則上由辦公
室主任或單位(部門)指定的專人保管使用。印章專管人員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員所在部門領導要指定他人代管,
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項。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用印,須經印章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
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在用印現場監章。印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學校黨政辦公室及保衛處報告,
并查清原因,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嚴格執行用印審批手續和登記制度。用印經辦人
要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印章使用申請表》(一事一表),登記用印時間、事由、數量、經辦人、批準人等事項。用
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二條 黨政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核對印章使用申請單,檢查審批手續及批準權限。如無主管部門負責人或
校領導簽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三條 除學校黨政辦公室印章外,各單位的印章,如非業務工作聯系,一般不得對外。嚴禁學校非獨立法人二級
單位使用單位印章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協議。如果使用單位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導致法律糾紛、
經濟損失和學校名譽受損,均要嚴肅追究簽訂人、用印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凡因印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嚴重事故者,學校將追究當事人、單位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
任。
第十五條 印章管理人員要對用印使用申請單和印章使用登記表定期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五章 校級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條 凡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各類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非公文用印,經辦人須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本部門及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或
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 凡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意向書(科技合同和產學研協議另有規定),由主管部門提出樣本,提交學校
法律顧問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條 以學校名義上報的各類文件材料、統計報表、公函等,須由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條 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工作證)、畢業(結業、肄業)證、學位證、培訓證、榮譽證、聘任證書、(退休證)等各種證
書,由相關職能部門造冊,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印章使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呈送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派專人統一到
學校黨政辦公室蓋章。名冊一份交學校黨政辦公室留存備查或歸檔。
第二十一條 申報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科研獎勵及專利申請等用印,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學校科技處負
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到學校黨政辦公室蓋章。
第二十二條 產學研合作項目的合同協議按產學研合作協議審流程辦理,經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三條 在外刊登廣告、聲明等,按事項由主管部門經辦人擬出文稿,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四條 大宗物資或大批量物資采購合同,學校基本建設、維修項目,需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校長或分管校領導
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的有關個人證明材料需加蓋學校公章的,到有關部門審查后出具證明,由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六條 需開具學校證明、介紹信外出聯系工作的教職工,須憑介紹信使用申請單,由所在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蓋
章。組織部門介紹信由組織部審查后加蓋學校黨委印章。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外事方面的材料、證明、信函等文件需蓋公章的,一律由國際交流處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簽字后方
可蓋章。
第二十八條 辦理法人委托證明書,必須經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并由職能部門開出證明,經學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審核簽字
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九條 辦理各種與學校土地相關的報建、指界等手續須加蓋學校印章的,必須由土地辦或基建處負責人審核,經主管校領
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第三十條 辦理企業執照、法人變更、年審等手續須蓋學校印章的,須經計財處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第三十一條 以學校名義辦理貸款,開設銀行帳戶等手續,須經計財處審核,學校法人代表審批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辦理公派或因私出國(境)手續,應分別按《長沙理工大學關于公派出國(境)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
和《長沙理工大學關于因私出國(境)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經國際交流處審核或人事處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辦理出國護照由國際交流處審批同意后蓋學校印章。
第三十四條 在校學生及教職工入黨志愿書、選調生推薦表,由黨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后蓋學校黨委印章。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校辦產業有關業務用印,由產業管理辦公室審核,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蓋章。
第三十六條 學生貸款用印,由學工部負責人審核簽字方可蓋章。
第三十七條 公、私房交易用印,由后勤處負責人審核簽字方可蓋章。
第三十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用印,須經計財處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簽字方可蓋章。
第三十九條 招、投標文件用印,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第四十條 校長簽字章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表示,凡對外使用校長簽字章,須經校長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四十一條 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校級印章時,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并補辦用印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一)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經單位或部門領導簽發批準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職工或與本校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獎狀、空白表格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印章使用參照本規定執行。應加強印章管理,嚴格落實印章管理責任人負責制,規范印章的使用程
序,確保本單位和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規范準確。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