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理工大研〔2014〕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實施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實施細則處理。
第三條 各學院要加強各類學生學術規范教育,提高學生自律意識,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落實責任,嚴格把關。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
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使用他人受保護的觀點構成自己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受保護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的;
(六)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受理機構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統籌,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實名舉報、投訴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認定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實名舉報、投訴后,在10個工作日內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
第八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及知情者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于3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學生所屬分管部門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就舉報的事實作出明確認定或否定的說明,最終結論的形成需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認定結果應及時告之舉報人、被舉報人、指導老師等相關人員。
第九條 相關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中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指導教師與學生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需要補充相關學科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條 研究生院、教務處等相關部門根據認定結果提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具體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校務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調查結論和有關部門提交的具體處理建議,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處理決定由校長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發。
第十二條 處理決定書應面送達被舉報人和舉報人,10日內無申訴則由學校做出相關處理。
第五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在認定后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情節特別嚴重者,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學校在讀學生且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視情節嚴重程度對責任人采取通報批評、暫停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處分等處理。
第十五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導師采取通報、暫停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處分等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各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為教職工,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0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申請復議。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為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1-64條履行申訴程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涉及學士學位論文的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涉及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沙理工大學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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