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發[2012]13號、2012年3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我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弘揚科學精神,規范學術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高等學校是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優良的學術風氣與學術環境是維護科學研究合法權益、推動高等學校內涵建設、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對鼓勵高校師生原始創新和自主創新,促進我省高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本細則主要針對高等學校的學術研究和教育教學活動,適用對象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及從事學術研究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專職研究人員和學生等。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實施原則
第四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于創新的學風。
第五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把學術風氣和科研誠信建設擺在高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堅持教育引導、制度規范、監督約束、查處警示,堅持懲防結合,通過實施高校學風建設專項教育和治理行動,進一步明確責任義務,構建工作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在我省高等學校樹立優良學風,營造良好學術環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省教育廳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由學風建設工作主管廳領導擔任組長,廳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擔任副組長,政策法規處、人事處、高等教育處、科學技術處、教師工作與師范教育處、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處長、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省委教育工委宣傳部部長、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小組成員,并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辦公室主任由科學技術處處長擔任。
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是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的領導與協調機構,主要職責為:制定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政策;宏觀指導、督促高校加強學風建設;受理高校學風問題舉報并對重大學風問題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組織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研究及宣傳教育等。
第七條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實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章程》,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委員主要由省教育廳學風建設工作主管廳領導和高校學風建設工作主管校領導組成。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由專人負責相關工作。
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的重要指導和咨詢機構,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和湖南省學風建設相關文件精神,指導全省高校學風工作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等方面的建設,構建弘揚優秀學風的長效機制;指導和全省高校加強學術風氣和學術道德建設,開展學術規范、學術道德、科研誠信宣傳和教育,總結和推廣我省高校學風建設的典型經驗;針對省內高校有較大影響的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咨詢意見和處理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完成其他與學風建設有關的工作等。
第八條強化高校在學風建設中的主體責任。省教育廳督促全省高校大力推進學風建設,將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納入學校校風建設的整體工作之中,進行統籌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高校成立學風建設辦公室,開展本校學風建設工作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各高校應把學風建設真正落到實處。
第四章 制度措施
第九條充分發揮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和學風建設專家指導委員會的作用,構建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制定實施學風建設宏觀政策,建立學術不端行為實時監控機制,推動高校實現學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大力建設教育、制度、監督相結合的懲治和預防工作體系,為凈化學術風氣、弘揚科學精神營造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
第十條建立學術規范與學術道德宣傳教育制度。加強學術規范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平臺,通過組織宣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宣講《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突出科學精神、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意識。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規范宣傳教育,大力宣傳《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將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納入高校教師、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職業培訓內容,開展師德教育全員培訓。與省科協等相關部門聯合成立湖南省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建立宣講教育活動院士專家隊伍。定期開展教書育人楷模和“師德十佳”教師評選表彰活動,宣傳高校學風建設優秀團隊、治學典范和道德楷模的先進事跡。
第十一條實施科學研究的過程管理。省教育廳對所立項的科學研究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管理數據庫,及時掌握各類項目的研究進展和完成情況,加強項目中期檢查,嚴格項目結題驗收,促使項目負責人嚴格按照學術規范與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督促高校建立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學術成果公示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據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等科學嚴謹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強化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復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條完善學術不端行為監督機制。實行公示制度,在省教育廳組織的教學改革和科研項目立項、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等各類立項評審活動中,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要求強化項目申報信息公開制、異議材料復核制、網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訴制等,切實規范管理程序。各高校建立教師科研誠信檔案,將科研誠信納入教師年度考核的內容,對學術不端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強化行政監督,省教育廳負責受理和及時處理所屬高校的重大學風問題舉報。高校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和檢舉,由本校學風建設機構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嚴格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和程序開展調查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建立學術不端懲處機制。對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工作,采取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撤銷學位等處理措施。查處結果及時公開,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省教育廳對高校學風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及時公開,在湖南教育政務網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全省及各高校學風機構組成、學風建設成效、學術規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懲處等方面的情況,定時發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并及時更新國內外學術風氣、學術規范建設研究動態,實現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和不端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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